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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亚资讯

印度法定的标签规定(四)

2015-01-18

    货架期规定:印度商务部2001年7月30日颁布第22号(RE-2001)1997-2002通告。
    规定对所有进口的、纳入PFA法规管理范围的可食用食品产品,在国内销售或生产加工的,特别强调在产品进口时,
    必须有一个合法的货架期并不能低于产品实际货架期的60%。
    计算出的产品货架期须标注在产品标签上,包括生产日期以及截止食用期。
  印度卫生部2004年6月25日颁布G.S.R.388(E)通告规定,每包含有批准使用的人工甜味剂的食品必须执行“使用含有人工甜味剂及色素注意事项”的标签规定,
    并同时注明产品名称及贸易名称。
  印度卫生部2005年5月27日颁布G.S.R.389(E)通告规定,散装的或者标明婴儿奶替代品或婴儿食品的产品须附有一张母亲/婴儿的图片,或者母婴一起的照片。
    照片或其他图解说明不能使用产品促销词汇,如“人性化”或“母性化”以及其他类似的词句。
    在涉及到婴儿奶替代品或婴儿食品产品包装以及其他标签上不能出现“全蛋白质食品”、“提高活力食品”、“全部食品”、“健康食品”以及其他类似的词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