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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菲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称,在南中国海领土争端问题中必须遵守法治。它在举行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1届成员国会议期间,反对推动扩大南中国海主权争端的行為。
菲律滨代表团强调:「法治是现代社会和平、秩序和公正的基本原则。一种基於法治的国际体系的掘起已经成為了全球事务的重要平衡者。尊重和遵守国际法律维护和平和解决衝突。国际法律给予每个国家平等的声音,不分政治、经济或军事地位,反对武力的非法使用。」
亚谨诺总统说,菲律滨在自己的领土内开採石油是不需要任何人批准的。中国早前要求其他国家在南中国海开採石油前要寻求北京的批准。
在会议期间,越南、印尼、马来西亚、泰国、老挝和新加坡发表了各自的国家声明,响应菲律滨维持南中国海和平与安全的立场,以及呼吁各方承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地位。
这6个国家也呼吁南沙群岛领土纠纷的和平解决。呼吁东盟-中国南中国海行為宣言的各方维护宣言的条文,特别是第5段。该段规定所有签署国「克制自己行為,避免复杂化或加剧争端和影响和平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