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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资讯

东盟各国的增值税

2015-07-24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东盟的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越南、柬埔寨等国都直接引入了增值税。同时,马来西亚已计划把销售税和服务税合并为具有增值税性质的商品劳务税,新加坡的商品和劳务税、老挝的营业税、缅甸的商业税实质也属于增值税,只有文莱未开征商品税或销售税。

    因此,增值税是东盟国家比较普遍开征的税种;而且在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中,增值税都是第一大税种。最重要的一点是,东盟国家征收增值税是在零售环节,中国是生产出厂环节。具体而言,各国又存在着较大差异。

    1.税基确定上的不同。在实行增值税的东盟国家中,印度尼西亚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其他各国推行的则是消费型增值税。在课税范围上,中国的增值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为征税范围;而东盟大部分国家都将增值税扩大到货物销售和劳务服务经营方面。

    例如:泰国的征税范围有生产厂家、服务行业、批发商、零售商以及进出口公司;菲律宾的征税范围是凡从事货物进口及销售、易货、有形或无形商品与财产以及服务的交换或租赁,服务包括在菲律宾的所有收费服务

    此外,各国在减免税和零税率的规定上也有较大差异:越南有许多税收减免措施,并对制造类产品的出口和某些出口服务实行零税率;而在印度尼西亚,除个别情况外,国内消费的商品几乎没有免税和低税率的待遇。

    2.税率上的差别。东盟六个老成员国的增值税税率都很低,都没有超过10%。1999年4月,泰国政府将增值税率降为3%,出口货物为零税率;菲律宾于1988年引入增值税,税率为10%;越南1999年引入增值税时是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增值税税率分别为0%、5%、10%(标准税率);印度尼西亚增值税税率为10%,且在最后的消费阶段征收,就是说工厂生产到出厂都没有税。中国增值税的税率较高,而且我国消费型增值税主要是从2009年开始全面实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