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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全面的财产课税体系包括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和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三种情形。由于各国习惯、国情及征税目的不同,东盟各国财产税的征税范围及税制体系都有着较大差别。
一般而言,经济较发达国家由于征管手段先进、纳税意识较强、财产法律制度健全和财产税征管制度严密,倾向于征收综合财产税,特别是更能体现公平的财产净值税,如新加坡财产税主要由产业税、遗产税和印花税构成;文莱的财产税由自然资源税、土地税、印花税、遗产税和赠与税构成。
而在经济落后的国家,多选择以土地、房屋、车船等为课税对象的个别财产税,如印度尼西亚的财产税包括土地和建筑税、印花税等。
就东盟各国的财产税制而言,在课税主体上,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但在印度尼西亚,法律将纳税人定义为“对土地享有权利的人”或“拥有或控制建筑物的人”,或“从土地和建筑物获得收入的人”。
在课税对象和税基上,最主要的是房屋和土地,但是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东盟各国基本上都是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如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缅甸等,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在泰国,用于个人居住、动物养殖及土地耕作的产业除外。
个别国家,如菲律宾,是以土地的用途为计税依据的。作为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如新加坡、文莱、菲律宾等,根据其居民去世时的遗产价值,向死者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征税。
从税率来看,各国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税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一般都规定了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如菲律宾的遗产税税率为5%~35%,赠与税税率为15%~20%;如新加坡,对遗产税实行14级累进税率,不动产价值适用税率为5%,但其租金价值适用税率是16%。
东盟各国的财产税制中包括对土地的课税,但在中国,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具有资源税和行为税的特点,一般不将其归入财产税类。在东盟各国,财产税收入的差别也很大。新加坡的财产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47%,越南为5.24%,而泰国只有0.03%,缅甸等个别国家甚至没有财产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