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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资讯

东盟成员国生产货物标准

2015-07-25

(一)在该东盟成员国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二)在该东盟成员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该东盟成员国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四)在该东盟成员国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采集或者捕获所得的产品;

(五)在该东盟成员国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开采或者提取的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产品以外的矿物质或者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

(六)在该东盟成员国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只要按照国际法规定该国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该东盟成员国注册或者悬挂该成员国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八)在该东盟成员国注册或者悬挂该成员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制造上述第(七)项产品获得的产品;

(九)在该东盟成员国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理,仅适于废弃或者原材料回收,或者仅适于再生用途的废旧物品;

(十)在该东盟成员国完全采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产品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