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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啃老”需厘清法律边界(上)

2015-11-29

    日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并决定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吉林省的这一规定,又被许多媒体解读为“立法禁止啃老”——
    之所以说“又”,是因为此前江苏、山東等地,也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写入了类似条款,
    许多媒体报道均冠以“立法禁止啃老”的标题。
    这种解读并不准确,且容易形成舆论误导。
    实际上,无论是江苏、山東还是吉林省的相关条款,都只是强调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啃老”,子女不得强行“啃老”。
    显然,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不等于子女不可以“啃老”;
    子女不得强行“啃老”,不等于不可以请求“啃老”。
    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愿意让成年子女“啃老”,或者子女的“啃老”请求得到了父母的应允,
    都不在这些地方立法的禁止之列,所谓“立法禁止啃老”的说法过于简单笼统。    打个比方,就像法律对待乞丐的态度,只是禁止强行乞讨,
    但并不禁止一般性乞讨,人们有权拒绝讨要,但若愿意施舍,同样是你的权利,法律不予干涉。
    这就涉及法律的边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