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啃老”总体上是一件坏事,但因为涉及家庭伦理道德问题,涉及传统家庭观念和复杂的现实因素,
	    所以法律对这件坏事不能一刀切地禁止。
	    譬如,子女买房时父母给予资助,子女一时工作无着时吃住在父母那里,乃至父母免费给子女带孩子,
	    虽然严格来说都是“啃老”行为,但绝大多数父母都乐意被“啃”。
	    对此,法律不好管、管不了也不该管。
	    从这个角度看,地方立法没有一刀切禁止“啃老”,恰恰是恪守法律边界的体现。
	    法律之手可以介入家庭事务,但要“适度”,不缺位也不越位,要以尊重家庭伦理为前提,给亲情、道德一定的自由空间。
	    江苏、山東、吉林的相关规定,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个“度”:
	    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子女不得强行“啃老”,这是不得逾越的法律底线,
	    至于底线之上的“啃老”行为,则由道德、伦理去调节,法律不予干涉。
	    即“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
	    当然,有的地方立法就有“越界”之嫌。
	    譬如《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
	    问题是,条款中的“要求”二字作何理解?似乎既包括“强求”也包括“请求”,
	    没有将两种情况作出严格区分,而是笼而统之地禁止成年子女“啃老”。
	    这种一刀切的规定不合情理,在现实中也很难行得通。
	    成年子女不应该“啃老”,但这件事并非法律可以包办,因为法律自有其边界。
	    老年人对自己的收入及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他们可以容许子女“啃老”,也可以拒绝子女“啃老”,
	    前者法律不必管,后者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啃老”这个问题上,法律只需维护底线,如果管得太多,反而有“越界”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