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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的部分条款

2015-12-11

[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世界人权宣言]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
 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