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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亚资讯

台湾总统大选投票的八条法规

2016-01-17

    选举投票的选民记得携带国民身分证、印章及投票通知单,到指定投开票所投票。
    民众前往投票时,须注意以下事项,避免触法或浪费宝贵一票:
    1. 投票时禁止携带手机及其他摄影器材进入投票所,
    违反者将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3万元以下罚金。
    2. 禁止于投票所四周30公尺内喧嚷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违反者经警卫人员制止后仍继续为之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万5000元以下罚金。
    3. 投票时,选举人应于选举票圈选栏上,以选举委员会製备的圈选工具圈选,
    以「盖私章」或「按指印」方式圈选视同无效。
    4. 不可撕毁选票,否则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
    5. 不可携出选票,否则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万5000元以下罚金。
    6. 禁止以摄影器材刺探选举人圈选选举票内容,
    违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万元以下罚金,查获的摄影器材没收。
    7. 禁止于圈选后将选举票圈选内容出示他人,违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万元以下罚金。
    8. 投票当天禁用简讯、通讯软体LINE等或社群网站脸书向亲友「有组织性」拉票,
    构成竞选及助选行为,将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经制止不听者,按次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