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煽动颠覆罪的出处
2016-01-29
台湾煽颠指1946年《中华民国刑法》100条“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土地
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体、颠覆政府,
而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谋者,处无期徒刑。
前项之预备犯,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民党退台后,一百条是令老百姓毛骨悚然的法律,跟谋反差不多,一提就怕。
50年代之后,“刑法一百条”不仅让台湾岛笼罩在“白色恐怖”的氛围中,
还成了戒严时期惩治“言论政治犯”的杀手锏,
像那些主张“親共”的人,对“反攻大陆”有微词的人,动辄受到逮捕,
国民党外民主派人士形容这条恶法之恶,用了十个字:“枪毙数千人,坐牢数万年。”
法学家们将“刑法一百条”形象地说成“言论内乱罪”,
因“意图”这两个字,惩罚的不是客观行为,而是主观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