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劳动合同法》调研
2016-02-10
浙江工商大学李井奎教授领衔做了一个劳动合同法的调研课题,其主要结论是:
第一,《劳动合同法》过度干预了市场自由合约,尤其是用人单位的选择权。
为什么市场自由合约往往更具有效率?
最根本的理由在于,自由选择所导致的合约形式的灵活性,
保障了合约能适应相关交易的具体情况,使得交易费用最小化,交易收益最大化。
《劳动合同法》限制企业的选择,实际上也是在限制劳动者的选择,
这导致了一些对双方都有利可图的交易无法达成。
例如对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的规定,这导致一些愿意以低于最低工资工作的低技能劳动者无法找到工作,
以及愿意以更低工资接受加班的劳动者无法加班。
第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确实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包括遵从法律的成本增加、违法成本增加、货币工资成本增加。
第三,长期来看,《劳动合同法》导致的用工成本增加将对劳动者工资水平产生向下的压力,
使得长期之中劳动者工资水平趋于下降。
第四,用工成本上升的一个直接后果是,企业的劳动力需求量下降,
尤其体现在劳动密集型的低端制造业对劳动力需求量的下降上,
其中,以加工出口企业为代表的劳动密集型的低端制造业企业,
在劳动合同法的冲击下,其劳动力需求减少是最显著的,
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底层劳动者利益是受损最严重的。
第五,除了调整工资和雇佣数量,企业还可以通过其他合约来替代劳动合同,
来应对劳动合同法带来的用工成本上升,
如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变得更为严格,导致了企业管理成本的上升;
为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在劳动者工作年限满十年之前解除合同,使这部分劳动者利益受损;
企业更多使用劳务派遣,而在劳务派遣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企业更多地转向劳务或产品外包,
用产品市场的合约代替了劳动市场的合约,这种被迫采用的合约形式,
意味着交易成本的上升。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对市场劳动合约的一些干预是过度的,
较大幅度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导致多数企业的劳动力需求下降。
长期来看,劳动力需求下降必将导致劳动者工资收入增长放缓,
导致市场交易成本的上升、整体经济效率的下降,
从而构成了中国自08年金融危机以来经济下行的制度力量。
还有一例值得一提:宏观经济学者胡释之曾经破开大骂支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人不是无知就是无耻!
最低工资标准一是损害了双赢的自愿交易,
二是导致最弱势的工人失业,
三是强迫涨工资,拔苗助长,因此应当废除,或者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