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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于1946年1月正式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
不再将其视为中华民国领土之一部分。
但是,根据《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及《五五宪草》,
蒙古应该还是属于中华民国宪法规范之固有疆域,
非经国民大会议决不得变更。
即使中华民国外交部承认蒙古共和国,
仍然没有影响中华民国宪法认定蒙古仍是中华民国的固有疆域,
因为放弃蒙古领土这项领土变更并没有经过国民大会通过议决。
因此,无论1953年中华民国立法院有无决议废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撤回对外蒙古的外交承认,
都不会改变中华民国宪法至今关于蒙古是中华民国固有疆域之规范,
因为国民大会并没有通过中华民国的领土变更决议,
表达要正式放弃外蒙古的领土。
最后,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作为议决中华民国宪法固有疆域的审议机关,
从1979年至1991年公布的《国民大会会议实录》所附之《中华民国全图》,
更证明国民大会认定外蒙古仍是中华民国的宪法领土。
儘管这项宪法领土主张距离中华民国实际管辖及国际政治现实相当遥远,
但这便是目前中华民国的宪法固有疆域之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