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是中华民国宪法领土吗?(中)
2016-03-24
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华民国刚成立后,
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
其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1931年6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由南京国民政府制定,
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华民国在训政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至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实施后才自然废止。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一条也明确列举蒙古为中华民国的领土:
「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
国民政府在1936年5月5日公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五五宪草》)。
虽然《五五宪草》尚未经国民代表审议,
但已经在立法院通过,仍具有准宪法地位。
其中,第四条明定中华民国固有之疆域包括蒙古,
而且「中华民国领土,非经国民大会议决不得变更。」
也就是说,从中华民国的法理而言,
包括在《中华民国宪法》通过前的中华民国国家根本大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宪法制定前的所有准宪法条文,都认定蒙古是中华民国的固有之疆域。
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的、经过立法院同意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也认定蒙古是中华民国之固有疆域,
而且非经国民大会议决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