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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1953年中华民国立法院有无决议废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撤回对外蒙古的外交承认,
都不会改变中华民国宪法至今关于蒙古是中华民国固有疆域之规范,
因为国民大会并没有通过中华民国的领土变更决议,
表达要正式放弃外蒙古的领土。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答案应该「是」。听起来很奇怪。大家在乎吗?
台湾人民、蒙古人民与各国人民都不在乎!
陆委会在2012年5月21日发布新闻稿表示,
蒙古(俗称外蒙古)不是我国宪法第四条所称之「固有之疆域」。并没有人说违宪。
但是,今天大家都在谈宪法的领土范围,我们必须釐清这项法理事实。
陆委会发布的新闻稿提出四点声明,说明蒙古不是中华民国的领土:
一、1946年我国宪法制定公布时,蒙古(俗称外蒙古) 独立已为我政府所承认,
因此,当时蒙古已非我国宪法第4条所称的「固有之疆域」。
外交部虽于1953年提经立法院决议废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但并未完成宪法领土变更之程序。
二、2002年1月30日行政院发布修正两岸条例施行细则第3条,
将原条文「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大陆地区,包括中共控制之地区及外蒙古地区」,
修正为「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施行区域,指中共控制之地区」,已不包含外蒙古。
三、外交部在2002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为主权独立国家,且为联合国会员国之一。
国际法上国家之承认,原则上属于『无条件与不可撤回的』,
当时承认之相关要件迄今仍存在。」
四、行政院2003年4月16日第2834次会议院长提示:
「(一)蒙古国早就是一个主权国家,并且是联合国的会员国,
与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有正式外交关系,
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自应尊重国际社会的共识。
故「蒙古国」为我政府所承认之国家。」
过去几十年中华民国政府告诉国人的宪法领土北至萨彦岭脊,是错误的,
包括所有的中小学教育、内政部一直发行到2002年的秋海棠状《中华民国全图》、
及行政院一直发行到2005年为止的《中华民国年鑑》的秋海棠状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