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最大的悬剑轰然落下!(中)
2016-04-19
2007年3月修订通过,2007年10月起实施的《物权法》,
关于房屋和土地有以下规定: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房屋的所有权是永远归业主所有的,
而房屋下面的土地是国家的,存在使用期限问题。
如果是住宅,将获得优先保护,可以自动续期。
如果是非住宅,则存在多种可能。
对于“自动续期”,一般的理解是:国家必须给续,
不用去办理,只用象征性交费。
但2007年8月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又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
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
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于是,同样在2007年公布的两部法律,在条文理解上存在某种冲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于土地到期的规定,
显然不是“自动续期”,需要房屋业主提前一年申请,
如果不申请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但问题来了,房屋是不能搬动的。
房屋的产权是永远归属私人所有的,国家即便收回了土地使用权又能如何?
因此,有法律学者认为,鉴于《物权法》是更基本的法律,
其地位明显高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所以可以这样理解:
你的房子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
如果房屋自用,则不用去办理续期,国家也无法拆除你的房子。
这时候,你房屋下的土地就近似于无偿划拨。
但如果你要转让、继承,或者抵押,就需要办理土地续期, 也就是要缴纳新一轮土地使用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