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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卖淫嫖娼”

2016-05-31

    潘绥铭:作为最古老的职业,民国时期性产业分布到交通线,开始在沿线的县镇两级出现。
    到1948年,《纽约时报》做的一个调查估算,在天津,卖淫人口占总人口的4%,这是职业登记过的,
    上海3%,北平反而最少,是2%,我们误以为上海最多,其实是天津。
    依照着民国规矩,性产业的分类主要是以下几种。
    “娼”跟“妓”是不一样的,
    “妓”是指的青楼的高档妓女,是文化层次比较高的;
    “娼”就是娼寮,相当于现在的站街女,档次非常低,
    还有就是卖性,是指偷偷卖淫,北平的话叫“暗门子”。
    再有就是上海的交际花,她们实际上是三陪,卖淫不为主。
    所以在民国时期没有全国统一的禁娼,有的省禁,有的省不禁,
    比如在天津这是完全合理合法,而且采取登记制。
    “卖淫嫖娼”在全世界有一个通行定义,在各国的通行要素有以下:
    第一是非特定双方。如果双方认识、是特定的双方,那就是通奸。
    所以现在警察抓嫖一定是分开审问的,如果两个人说上对方名字来就不是嫖娼了。
    第二,双方自愿。否则就是强奸,这个听起来是废话,
    但一点都不废话,强奸小姐照样是强奸。
    第三个必须有性交合。必须有阴茎插入阴道的行为;
    在很多国家是这样的,否则是色情服务,可能也处罚,
    但是性质不一样。
    第四个必须有现金交易。刷卡也算,给对方其他利益那不算。
    最后要有一个明确计量单位,按次数或按时间。
    打炮是按次数计算,持续时间是上钟,长期供养那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