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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绥铭:我们了解了卖淫嫖娼通行定义,
现在可以探讨下全世界的“禁娼法”是为谁服务的?
按照以上这几个要素,二奶、小秘、傍大款、性贿赂,这些统统都不算嫖娼——
包二奶是特定双方,嫖娼要求交易双方必须不特定;
性贿赂、利益交换不算,必须是金钱财富交换——
所以包二奶和利益交换就等于说以金钱为目的,
但是是正当性关系。
社会实况是自欺欺人,法律是自欺欺人,
我们现在大多数是先抓小姐,只有小姐是娼,
这个男的才叫嫖,如果小姐不是娼,就不叫嫖。
买性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见,只要对方不是职业小姐,
金钱来往、贵重礼物等等统统都不算嫖。
解放初期有所谓“一举禁娼成功”的历史。
它靠什么成功?首先是靠解放军进城——别说禁娼,大炮一支,禁吃都没问题。
第二是文化上的话语,“娼妓是旧社会的东西”,1949年一年之间,旧社会变成新社会。
第三靠“正宗马克思主义”,“阶级姐妹斗地主”,
那时不是抓小姐,而是把小姐组织起来斗老鸨。
但这三个条件其实现在都不具备了。
1950年以后为什么没有人再去卖淫?首先妓女被各种方式迅速消化。
第一是出现很多转业可能性,妓女出路之一是就业,上海纺造厂里相当多女工过去是妓女。
第二是结婚,根据1950年《婚姻法》,贫困男性可以找妓女结婚。
第三是回乡,城市妓女回到农村后按照贫农对待分田地。
其次堵塞各种再生可能性,在解放后的长期计划经济时代,
卖淫已经没有意义,卖淫不可能换粮票,
在计划经济时期一切都凭票,几乎消灭了“钱”的功能,
“性”也就没什么可以交换的了。
1981年广东开始扫黄,
1981年广东省公安厅第一次发出公告,在公共场所张贴打击卖淫嫖娼,
他们认为又重新出现了,但是那一段时间相当宽松,
农村妇女进城卖淫只要遣回原籍交家长教育,只有这一个处罚。
但1992年以后,打击卖淫嫖娼被极度政治化,
认为“小姐卖淫是沉渣泛起”,“要保卫我们共和国的光荣历史”,
认为卖淫是给社会主义制度抹黑,违反精神文明——这都是邓小平1992年南巡讲话时讲的。
小姐在中国从92年以后已经不是道德上的敌人,是政治上的敌人,
所以才会一直对她们扫到现在。
在中国对卖淫嫖娼不除以罚款,历史上曾经有一次机会,
根据《人民日报》刊登,1986年《治安管理处理法条例》出台时关于要不要对嫖娼予以罚款,
人大有过非常激烈的立法争论,经过三次审议最后才一致。
1996年税务部门曾提征小姐的个人所得税,曾在12个省尝试过,
当时小姐们本以为出头之日来了,
可是到1998年又被最高层坚决制止了。
中国一直有个奇观,小姐是非法的,扫黄年年扫,
可是这些娱乐场所基本上都是官营的,合法的,屹立不倒的。
我们是禁娼非常严厉的国家,实际上红灯区处处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