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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本意是打击非法吸收“存款”行为,
即地下钱庄转贷牟利吃利差、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解释》将吸收存款,扩大为吸收“经营资金”的也入罪。
导致了严重的犯罪外延扩大化,大量企业外债经营的都按此抓捕判刑。
民营企业负债经营的,几乎家家可入罪。
以前是判放高利贷的黄世仁,现在是判借高利贷的杨白劳。
中国没有宪法法院,也没有立法机构对司法解释违法的撤销审查。
最高法院一些违法解释长期存在,而得不到救济纠正。
寻衅滋事扩大到虚拟空间,网络500转入罪,
都是直接违反人大《刑法》罪条罪状概念的立法本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