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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出现个人房贷违约事件

2016-10-12

    2012年5月15日,银行与周某夫妇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贷款金额为174000元,贷款期限20年,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
    周某夫妇以其所购买的新房作为抵押物,
    银行取得在建工程(预售商品房)抵押证。
    同年6月12日,周某夫妇获得该借款。
    此后,周某夫妇一直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偿还借款。
    但是,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今,周某夫妇无故拖欠共7个月,
    拖欠本金3211.51元利息3968.94元,共欠本金157330.01元及相应利息。
    周某夫妇的行为构成违约,银行经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请求判决周某夫妇偿还全部贷款本金157330.01元及相应利息;
    如前款请求事项不能满足,请求判决处置贷款抵押物偿还贷款本息;
    判决周某夫妇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某夫妇已于2016年9月28日向银行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银行与周某夫妇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继续履行;
    从2016年10月份起周某夫妇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
    如逾期还款的,该《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自动解除,
    银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以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金额为准,扣除已偿还的部分;
    案件受理费1723元,由周夫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