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人传统:明-万曆
2016-10-31
万历十五、十六年(1587年-1588年)河北大饥,“七月,黄河以北,民食草木。
富平、蒲城、同官诸县,有以石为粮者。”、
“河南饥,民相食。”
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两畿饥。
阜平县(真定西北,邻山西)有杀食其稚子者。”(《明史·五行志》)
康熙十二年修《青州府志》第20卷载,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
山东青州府推官黄槐开在一件申文中说:
“自古饥年,止闻道谨相望与易子而食、析骸而爨耳。
今屠割活人以供朝夕,父子不问矣,夫妇不问矣,兄弟不问矣。
剖腹剜心,支解作脍,且以人心味为美,小儿味尤为美。
甚有鬻人肉于市,每斤价钱六文者;
有腌人肉于家,以备不时之需者;
有割人头用火烧熟而吮其脑者;
有饿方倒而众刀攒割立尽者;
亦有割肉将尽而眼瞪瞪视人者。
间有为人所诃禁,辄应曰:"我不食人,人将食我。"
愚民恬不为怪,有司法无所施。枭竟在途,天地昼晦。”
万曆四十四年(1616年)正月,“以山东大饥,致母食死儿,
夫食死妻,再振之。”(《中外历史年表》)
万曆四十五年(1617年)连两年山东大饥,蔡州有人肉市。
“中州兄弟两无子,去山东买妾,遇二女,自称姑嫂,骗兄弟往。
兄得小姑。小姑私语之曰:汝弟已为我嫂制成肉羹矣。
兄急往视,弟头尚扔炕下。
兄急诉之县,抵嫂于罪,兄带小姑去。”(《枣林杂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