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反中被杀者--正式布告
2016-10-31
来源:民间历史/作者:陶渐熊
镇反时被杀者在就刑之时的三种“待遇”。
第一种“待遇”是有一张正式的布告。
这种情况的被杀者,在就刑之前,都要召开公审大会进行宣判(其实是公判大会)。
在公审大会上,将早已捆绑着的犯人推到台上,
由政府工作人员宣读其罪行和判决结果,
然后将犯人推向刑场进行处决;
被杀之后“享受”布告一张。
布告是石印印刷的,一张报纸大小,纸质也比较好。
布告上有被杀者的姓名(用红笔画了×)、年龄、出身、籍贯、罪行、
以及判决结果,最后是批准机关及其红色印章。
那个时候的杀人权是掌握在县级政权手里的,因此布告末尾都盖着“某某县军管会”的大印。
后来到了土改末期,县军管会的印章变成了县人民法院。
有的布告上还有军管会主任或县人民法院院长的签名。
这是当时杀人的主要方式。
用这种方式杀人,因为参加公审大会的人很多,又有布告到处张贴,
所以影响大,震慑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