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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改的异化和劣变(十)

2016-11-14

    在1994年的国发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是要建立住房建设投资“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
    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
    (也就是市民买房,政府或单位要贴钱补助)。
    该文件还特别把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城镇居民的90%)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最主要的住房供应体系。
    在真正启动了全国性大规模房改的1998年23号文件中,
    其深化房改的基本原则,
    也突出强调“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和建立“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上述两个房改文件中的“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
    是朱镕基早在上海主政时,借鉴新加坡等国解决住房问题的方法就已推出的。
    必须让大家知道的是,这里所说的是建房资金,主要是经济适用房或当时的“安居工程”。
    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建房的总资金,
    不仅在价格上是高价商品房不可比拟的,
    而且,无论对国家、单位还是个人来说,每平方所负担的部分,都只有几百元,
    至于三者的分摊各是多少,倒没有固定的比例。
    不过,当时对这三者负担多少有一个总的原则:
    首先是对个人承担的买房部分,要保证在当时的低工资的大背景下,普通人能买得起;
    其二,国家承担的部分,政府的公共财政也能补贴得起。
    如此把个人负担和政府补贴捆绑在一起,
    从某种方面来说,也保证了政府遏制房价上涨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