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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改的异化和劣变(九)

2016-11-14

    其实,作为公有制的国家,中国的宪法第十条明确写着: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所谓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这也是土地公有制的本质要求。
    作为“人民公仆”的政府,它只是一个管理者而非所有者,
    有哪条宪法规定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要求,
    人民在自己的土地上买房,必须缴纳相当于自己多少年全部收入的“土地出让费”?
    国民作为“全民”的一份子,适度使用(而非过度占有)自己的土地,
    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法理依据何在?
    正是因为公有制的制度属性和社会主义体制的必然要求,
    所以当初作为房改总规划师的朱镕基,在规划房改制度时,
    再也无法想象政府可借助国民买房,以土地出让金之名大捞一把。
    不仅如此,作为一个不忘人民重托、以解决好群众切身利益为使命的负责任政府,
    朱镕基启动的中国房改,总是围绕如何尽国家及政府公共财政之力,
    补贴和帮助群众解决住房困难。
    这点在他所推出的上述的两个房改纲领性文件中,
    都有集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