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9日,湖南女子赵某发帖举报岳阳市公安局民警顾文
“通过警方内部关系对其实施定位、跟踪并扒光其衣服试图实施性侵”。
据澎湃新闻:2016年10月25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
岳阳市公安局民警顾文对女子赵某实施殴打,
并通过侮辱、谩骂,致使赵某脱掉衣物全身赤裸,
加之在案发前曾多次损坏被害人车辆,
判处被告人顾文犯非法拘禁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需赔偿赵某经济损失12887.59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顾文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其无罪。
原告赵某随之提出二审陈述意见,称一审判决及顾文的上诉令其“愤慨至极”,
请求二审改判顾文有期徒刑。
顾文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二审将择日开庭审理。——
既已触犯刑律,就当承担刑责。法院免其刑罚的依据何在?
//无罪?干脆给你发个勋章得了,强烈要求法院判他个见义勇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另外还有个强奸未遂?
//法律还是不够完善,凭什么当时是情侣关系,男方就有权违背女友意志拖上车?
那是不是只要男方不同意分手,就可以一直强行发生性关系?
就像家暴,多了一层夫妻关系,打死就不是杀人了,是家庭矛盾,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