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保证的“平衡与制约”
2017-01-09
美国建国之初,1776年7月4日,通过了由托马斯·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
这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文献之一,它闪烁着自由和人权思想的光芒:
“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
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
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
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
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为了慎重起见,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予以变更的。
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
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
但是,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
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於专制统治之下时,
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
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如果没有枪,怎么推翻暴政?
没有枪当年美国人拿什么来跟英国军队战斗?
虽然今天美国已经是民主政府了,
但是出于对暴政的天然防备心理,
美国法律坚决保证人民持枪的权利。
允许持枪固然会造成很多刑事案件,
但是和刑事凶杀案相比,暴政更让人恐怖。
所以说:美国的民主制度正是在这种“极端平衡”的考虑之下,
经过科学考量建立滴。
这也就是所谓“三权分立”、“平衡与制约”的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