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国参与签署的关于司法独立的各种国际宣言、声明和原则来看: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应该在公正地分析事实和理解法律的基础上依法审理案件,
而不应该受到其他任何因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司法机关对一切具有司法性质的问题,享有司法管辖权”。
具体而言,从国际通行的角度就是:
一,从国家政府的层面,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
并将此项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
尊重并遵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各国政府机构及其他机构的职责。
二,从司法机关的层面,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
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
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
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
在这样一种“司法独立”的语境与内涵中,
各国关于司法独立所不同的只是实施的程度或形式的不同,
而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周强的“向司法独立亮剑论”,假借“西方”之名,
行污“司法独立”之实,
给中国这个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在国际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