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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最高法院纠正冤案

2017-01-26

    再审申诉人:山东泰安键威电声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湖路东段,邮政编码:271000
    再审被申诉人:中国银行泰安分行
    法定代表人:赵洪春 行长
    再审申诉人对山东省高级法院(2004)鲁民再终字第83号判决书的判决和最高法院(2006)民二监字第1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提出再申诉申请。
    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自2000年泰山电声公司为泰安键威电声有限公司出口生产贷款与中行泰安分行签订抵押合同,
    以550万房产抵押,键威电声公司滚动贷款,以信用证收汇还贷一直合作;
    二OO一年七月泰安键威电声有限公司像往常一样,收到由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的100%不可撤消信用证,
    在中国银行泰安分行办理贷款并组织生产,2001年12月24日交货后,凭信用证要求单据办理了押汇手续,偿还全部贷款。
    由于泰安中行事实上的代制单,其中由中国银行泰安分行指定的保险公司直接交给中国银行的保险单,
    出险赔偿栏应为:“HKD”笔误成“USD”泰安中行因工作疏忽未能尽到法定的谨慎的审单责任,加盖确认章后托收。
    香港中行以票面不符为由退单,按银行程序此时及时更改再托收仍在有效期内,货款仍然可以收回。
    泰安中行以年底工作忙为由,忘记了此单业务,造成有效期内未收回货款。
    到第二年一月才发现拒付单,他们即不退还单据给企业收回货物,也不想办法保全货物,造成价值637000港币的扬声器作为废铁被拍卖。
    在一审诉讼刚开始的2002年中国银行泰安分行扣押我们与韩国供货合同定金10000美元,
    实际封闭我们外汇帐户(我们多次去外汇管理局申请在其他银行新开户维持生产,但是按他们规定只能一个外汇帐户)造成工厂彻底停产,工人全部失业!
    (一审法庭是专门为中国银行清欠的法庭,其庭长杨圣军清欠销案不送达已被取保候审)。
    二审判决后,泰安中级法院解释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让我们再起诉然后驳回,骗取我们11000多元的诉讼费,
    并且把已经作废几年的货物提单等写在法律文书上退还我们这堆废纸,以法律戏弄人民群众!
    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以后,山东高级法院裁决以前,泰安岱岳区法院迫不及待的执行,
    把我们工厂停产以后工人赖以生存的沿街门市房评估到比周围住宅(2200元/平米)还便宜一半的价格(评估价900元/平米)
    并且在正式拍卖以前就卖给了“黑社会”只等拍卖会走形式(岱岳区法院执行庭庭长王西宏亲口说)。
    因为工人大规模上访在泰安市委干预下叫停了他们的闹剧!
    山东省高级法院留下再审而不是发回重审,本身说明对我们严重不公。
    据说是泰安中级法院原副院长杨玉茹给高级法院一个院长助理打电话过问,造成再审与一二审一样。
    泰安市岱岳区法院(2002)岱民初字第260号判决,山东泰安中级法院(2003)泰民二终字第6号判决,
    以及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鲁检民抗(2004)222号抗诉书抗诉,
    经山东省高院(2004)鲁民终再字第83号裁定书及最高法院(2006)民二监字(101)号驳回书都是不公正的。
    (一)根据最高法院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适用法律与案件明显不符,
    信用证纠纷应依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三审适用法律均为错误。
    (二)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第三条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
    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
    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退一万步讲:在这个案件中中国银行有没有责任?有什么责任?应当承担多少原始责任?
    十年来衍生的损失要不要承担?我们认为我们与中国银行的诉讼是信用证纠纷而不是贷款纠纷,
    上述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明显不符,因此要求再审!
    (三)根据最高法院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第五十三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客户交单联系单的附加条款,银行免责是不符合合同法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是指合同的一方利用其强势地位限制另一方的权利,加重另一方的义务,这是双方地位和实力不对等所造成的。
    中国银行的交单联系单就是霸王条款属于无效合同。法院一再认定并以此为依据是与司法为民背道而驰的!
    100%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货款没有收回来,中国银行不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判决裁定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因此要求再审!
    再审请求:1。归还货款637000元港币(当时折合人民币690000元);2。退还扣款10000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83000元)
    3。补偿上述款项7年按照年利息10%用于增加职工补偿金541100元。
    此致:中国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