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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改革红利与利益集团(12)

2017-03-09

    在改革停滞的同时,制度腐败化与腐败制度化却因为缺乏了改革的冲刷和荡涤,而越演越烈。
    最为典型的,是在国力最为辉煌的18世纪70年代,一种令世界侧目的行贿基金——
    公所基金——开始在大清帝国出现。
    广州的“公行”商人们,每家缴出利润的10%,存入共用的资金池,
    除了作为基金参与者们的行业保险外,
    更多是为了应对政府层出不穷的勒索。
    在强大而贪婪的公权力面前,商人们抱团取暖,合资行贿,分摊成本,
    并对这一基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集体监管。
    这是颇具大清特色的一种“制度创新”。
    这一创新,很快就走向了国际化:
    凡是与“公行”有商业来往的外商,都必须缴纳货物价值的3%,
    作为“规礼”,滚入基金池中,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
    1793年,在著名的马戛尔尼出使中国时,
    他的使命之一就是“摆脱广州官吏强加于该口岸贸易的限制和勒索”,
    这是英国政府第一次向中国政府提出的反腐败要求,
    但如同他要求自由贸易一样,最后毫无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