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中“非法拘禁”和“侮辱妇女”都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都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因此本案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连防卫过当都算不上。
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正当防卫是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为前提的”,
本案中虽然致伤了不法侵害的歹徒,但仍不属于防卫过当。
试问:如果于欢想徒手反抗11名穷凶极恶的歹徒,是否能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
答案不言而喻。
那么除了挥刀与歹徒搏斗以外,并无其它手段能阻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
那么这唯一能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手段,就是正当防卫的唯一方法。
既然都是唯一方法了,又何来防卫过当?
至于判决书强调“歹徒没拿工具”,
如果是一对一的情况下,或许还算理由;
可11对1的情况下,歹徒的侵害还需要工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