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大维稳,以"黑社会"为代表之法外暴力,已为地方权力整合,
用于打击上访、拆迁征地等"委托公务"。
"辱母杀人案"中之暴力讨债团伙,
即参与征地拆迁,也参与暴力讨债,还接受医院委托,"打击医闹"。
从此中判断,这个暴力团伙之赋权,即有强大之官场背景,在法律上他们无权施暴,
但事实上他们已拥有此权力。
暴力讨债是他们"行权"的过程,明知闯人工厂,限制人身自由,
已触犯《治安处罚条例》及《刑法》,
讨债者的行为未被强力制止,甚至没有被强力警告,
即以说明派出所警察,对他们的施暴权之"认可"。
或者说,如果警察依法强力阻止之,于他或许有许多麻烦。
日近长安远,于他们而言,得罪暴力讨债团伙,即是得罪背后的官员,甚至他们的上司。
这几乎是必然的,而小于之杀人,属于偶发事件。
警察之放弃职责,是符合其自利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