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
内容分为六条,简称“公安六条”,
其中第二条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
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革命标语,喊反革命口号,
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的,
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这就是臭名昭著的“恶毒攻击罪”,简称“恶攻罪”。
该条为公安六条的核心,在实际执行中,
该条又被扩展到适用于江青、康生等“无产阶级司令部”的人,
甚至扩展到各级当权者,不仅适用对象一扩再扩,适用情节也一扩再扩,
成为有效镇压异见者的专政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