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房子归属问题的条款比较多,
简单理解就是,婚前谁买的,就属于谁;
婚后无论是谁买的,都属于夫妻双方的,
比如说,如果婚前一方全款买房,
即使婚后把另外一方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
那么此套房子也不属于另外一方。
但是,这其中也有一些个例,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日常房子归属的判定如下: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房子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此套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该房子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子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房子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房子认定为房子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房子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4、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
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5、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