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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交警封路给暴走团的事件当中,
除了“暴走团”排成五列、公然挤占机动车道“锻炼”需求外,
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算不算一个合法的诉求?
行政机关应不应该保护?
即便是青岛交警胶州湾隧道中队作为法律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目的也是保护交通畅通、人员安全,
而不是为满足个别群体的违法诉求。
青岛交警市南大队胶州湾隧道中队通过限行,让暴走团占用机动车道“合法化”,
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
将来其他地方的“暴走团”,都要求“学习青岛的经验”,
要求对机动车限行,来满足他们在机动车道上的“暴走”要求,
法律明确的“分道通行”还怎么体现?
如此这般,可能更会让部分“暴走团”视法律为儿戏。
“暴走团”,动辄数十人上百人,以“锻炼”的名义公然走在了机动车道上,
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应该首先受到纠正、处罚,而不是迁就。
这么多暴走团成员打算要常年占据机动车道,
和法条里所列举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临时性的情况有着本质区别。——
青岛警方依法了么?法呢?在哪儿?我咋没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