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马玲持刀砍击强拆者,致其死亡,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是被害人袁春(化名)等人为达拆迁目的,多次对被告人方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
给王马玲等带来极大心理恐惧,后又到她的合法住宅进行辱骂、砸门,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并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
王马玲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但应减轻处罚,判处王马玲有期徒刑8年,
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万元。
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了一审法院对王马玲作出的“犯故意杀人罪,判刑8年”的判决。
江苏省高级法院将案件定性为“犯故意伤害罪”,王马玲被判有期徒刑5年。”
这个案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某些部门、某些拆迁公司应当警醒,私权利不可侵犯,否则不会是双赢的结果。
社会应该尊重别人的私权,把别人的私看成和自己的私同样重要。
应该倡导对个人利益的承认与保障,个人利益只能通过交换而取得,也只有这样才能增加社会财富。
宣扬对私利的保护,才能最终既保护拆迁户的利益,也保护房产商的利益。
拆迁户的私产应该说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政府不能进”,房产商更不能进。
你要拆迁,只能用公平、对等的谈判达到自愿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