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改革耕者有其田
2018-02-10
1952年7月24日,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召开第371次会议,
确定下一年度的施政中心为实施耕者有其田。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按肥沃和贫瘠程度,将台湾土地分为26个等级。
规定地主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为中等水田(7—12等级)3甲,即43.5亩,或中等旱田6甲,即87亩。
如地主愿保留1—6等级的肥田,则限额酌情下压。
凡超过限额的耕地,一律由当局出面征购,然后再转售给农民。
地价同公地放领一样,即相当于该地1948年正产物总产量的两倍半。
购地农民分10年向当局偿还地价,还清后即为土地的主人。
台湾当局也分10年向地主偿付地价,具体方式是采用债券和股票相结合的方法,
其中70%为土地债券,由台湾土地银行发放,水田按稻谷、旱田按甘薯计值,
年利率4%,分10年20期均等清偿本息。
1953 年底,以耕者有其田为基本内容的土地改革,已大体完成
蒋介石先生在台湾进行的土改是最成功的土改,没有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