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都市报:贵阳一男子,参加同事聚会,一杯酒下肚后,突然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无充足证据显示同饮酒的两位同事存在劝酒行为,
且死者身体出现不适时,两同事对其采取了相应的照顾行为。
两同事对死者的死亡虽然无过错,
但因死者上有父母、下有未成年的孩子和中年的妻子需要照顾,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法院酌情判令两同事各分担10%。
故判决,两同事每人补偿小林家属经济损失5.6万元。——
既然叫无过错,何来判罚之说?这什么法律?
一个法院和稀泥的社会,永远无法实现真正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