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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调整增值税税率

2018-04-12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
     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