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号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各地要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
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
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
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
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
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
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