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支持养老业的土地供应政策
2018-06-21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号
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
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
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