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301条款,就是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运用:
“301条款授权总统对任何外国不公平、不合理或具歧视性的贸易行为进行调查,
如果发现任何违反国际贸易协定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可以采取一切适当的行动,
包括对其采取报复或制裁行动。
301条款可由美国贸易代表处(USTR)自行发起,也可由企业或行业组织提出申请。
……本条款并不要求美国政府等待其获得世界贸易组织的授权后才能采取执法行动,
而且当总统认为有必要维护国内知识产权时,有权根据该条款颁布特别301报告”
这是一套基于美国内部的法律体系,不是走WTO程序的。
但既然是美国法律程序,那是非常严格的,
要经得起国会、反对派、业界、政策界、学术界及公众考验的,
也就是说能站得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