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乃至西方,包括香港,当警察对疑犯实施拘捕,
逮捕,第一个程序,就是宣读米兰达明示。
所谓,read him the rights。
在中国,一出事,一有纠纷,警察一来,当事人就使出吃奶的力气,
真话,假话,谎话,统统出笼,滔滔不绝。
到了国外,一定要镇静,要沉默,多说肯定误事。
首先,要确定自己的表达能力,要在确保小事化小的前提下,
才能试图说一些话,来挽回当前的处境。
当你确定你所处的处境并不是一件小事,不要尝试去大事化小,保持沉默,
要求跟律师谈话(I want to talk to a lawyer),是你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