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在总纲中
加以确认的“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
并保障公民运用这种形式。
1978年宪法则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规定下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的决议,取消了这一规定。
实践证明,“四大”的做法,作为一个整体,从未产生过积极怍用,
它只能助长动乱,妨碍现代化建设,不利于国家的稳定,
而且也与言论自由有重复之义。
因此,取消这一对民主和法制有破坏作用的规定,是符合中国国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