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是从1890年(明治23年)公布〈会计法〉之后开始的,
特别是在国家、地方自治体,公社、公团等公共机关,
为了保证公正而依法严格实行,
在日本招标主要由公团或公社具体负责实施,
公团与公社介于政府与私人之间,社会地位特殊,
具有“国营”性质,是“官办自营”式的特殊法人单位,
日本的大工程,基本都是以共担风险的联合体(Joint venture-JV)形式进行投标,进而承包工程,
在政府公共工程中,采用联合体形式非常常见,
这样做的好处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能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体现团队作战精神;
二是利益分割,大家都有一口饭吃。
《会计法》规定:“只要交纳一定的投标保证金,任何人都可以有均等的机会参加工程投标。”
1949年(昭和24年)日本制定了《建筑业法》,
根据《建筑业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日本工程招投标方式分为一般竞争招标(公开招标)、
指名招标(邀请招标)、随意合同(议标)、特命发包 (指定承包)等,
但实际中,政府工程以一般竞争招标和指名招标为主。